南港輪胎前副總胡文埕回扣案二審宣判:民事和解影響量刑,改判有期徒刑4年

南港輪胎前執行副總經理胡文埕,因涉嫌在任職期間收受廠商回扣新台幣623萬8千元,遭控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此案經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撤銷一審原判決,改判胡文埕有期徒刑4年。高院指出,胡文埕於二審期間已與南港輪胎達成民事和解並給付賠償,此為改判主因之一,同時也考量了其犯罪情節等一切狀況。

南港輪胎前執行副總經理胡文埕,因涉嫌在任職期間收受廠商回扣新台幣623萬8千元,遭控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此案經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撤銷一審原判決,改判胡文埕有期徒刑4年。高院指出,胡文埕於二審期間已與南港輪胎達成民事和解並給付賠償,此為改判主因之一,同時也考量了其犯罪情節等一切狀況。

南港輪胎前副總胡文埕涉背信案情始末

根據法院審理指出,胡文埕自民國99年3月1日起至103年3月31日退休為止,擔任股票上市公司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的執行副總經理,主要負責公司模具部品等採購業務,為南港輪胎公司委任的經理人。案情追溯至99年9月前某日,輪胎模具製造供應商天盛精微科技公司副總經理陳文章為確保公司能獲得更多模具訂單,向胡文埕提議,將以南港輪胎公司向天盛公司及其轉投資公司採購新製模具金額的2%、3%或1.5%計算,作為饋贈款項。

台灣高等法院表示,天盛公司自100年中秋節過後,便將這些應支付給胡文埕的回扣款項計入模具報價中。胡文埕則自101年春節起至103年春節前夕,陸續收受回扣款,總計新台幣623萬8千元。此行為直接導致南港輪胎公司增加了採購成本,並蒙受了財產上的損害。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時,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判處胡文埕有期徒刑4年10月。

高院審理揭示量刑關鍵:民事和解與賠償

針對胡文埕否認犯行的上訴,高院審理後認定其確有犯證交法特別背信罪,上訴理由並不可採。然而,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撤銷並改判的原因,主要在於胡文埕於高院審理期間,已主動與南港輪胎公司成立民事和解,並全數給付了新台幣300萬元的賠償金額。高院認為,原判決對此攸關量刑審酌及犯罪所得沒收的事項未及審酌,尚有未洽之處。

此外,經高院綜合審酌胡文埕的犯罪情節、其對南港輪胎造成的損害以及已進行民事和解並賠償等一切情狀後,最終判處有期徒刑4年。至於犯罪所得的處理,高院明確指出,胡文埕收取的回扣款總計623萬8千元即為犯罪所得。扣除其已與南港輪胎公司達成民事和解並給付的300萬元後,所餘未扣案的323萬8千元,除應發還給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其餘部分將予以宣告沒收,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應追徵其價額。

經理人職責與法規:證交法特別背信罪探討

本案凸顯了上市公司經理人職責的重要性與法律規範的嚴謹性。根據《證券交易法》的相關規定,經理人對於公司的財產負有忠實義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損害公司利益以圖謀私利。特別背信罪旨在維護公司股東權益及市場交易秩序,對於利用職務權限進行不法行為者,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此類案件的判決結果,不僅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也對其他上市公司經理人構成警示作用,強調了企業內部治理與誠信經營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