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檢署就新竹市立棒球場相關案件作成不起訴及緩起訴處分,新竹市政府隨即於29日表態,除尊重司法程序外,也明確點出「不起訴不等於工程合格」。市府強調將依法提出再議,並持續對廠商追究民事與履約責任。外界關注的4億元求償訴訟,也將以檢方認證的違約瑕疵為基礎繼續推進。
刑事責任的門檻與工程品質的標準,在本案中呈現出清楚的分野。檢方處分書中具體記載了廠商施作與設計圖說不符的三大缺失:植床未依規範使用純清砂而有摻土情形、拆除的混凝土塊未確實裂解至15公分以下,以及地下留有臨時鋼筋混凝土施工平台。這些缺失被定性為「違反雙方契約之範疇」及「工程技術面之問題」,建議循民事途徑解決。
換句話說,檢方認為這些問題還沒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層級,但這並不代表工程沒有問題。新竹市政府發言系統就說得很直白:「這些已被檢方認證的違約瑕疵,早已造成職棒球員受傷及重大公安問題。」這樣的說法,其實也呼應了今年7月監察院提出的糾正案——球場尚未完成驗收即先行啟用,統包商設計與施工未達契約效能標準,安全疑慮確實存在。
營造廠商巨佳營造的工地主任及品管人員,因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而坦承犯行,獲檢方緩起訴。處分書指出,相關人員為掩飾工程進度落後,將尚未施作的「紅土區回填及壓實」、「植百慕達草」等工項登載於施工日誌。監造人員也未依程序執行現場查驗,甚至由他人製作18份施工抽查紀錄表後再補簽。這些行為,直接動搖了公共工程管理中最核心的信用基礎。
面對這樣的司法結果,不同立場自然有不同解讀。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檢方的不起訴處分代表證據確實不足,市府再議成功的機率有限,後續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將更為艱鉅。但從公共工程監督的角度來看,市府的主張也並非沒有道理——刑事案件的證據門檻本來就高,不能因為不起訴,就讓工程契約的履行標準跟著打折。
編輯觀點:這起案件的爭議核心,其實是「刑事責任」與「履約責任」之間的認知落差。對一般民眾來說,看到「不起訴」三個字,直覺就是「沒事了」。但公共工程涉及的層面遠比單一刑事案件複雜得多。市府選擇提出再議,與其說是對司法結果的不服,不如說是在為後續的民事求償鋪路——畢竟,要跟廠商討4億元,總得先站穩「對方確實有違約」這個論述基礎。從產業面來看,這起案件也再次凸顯了公共工程監造與履約管理的系統性問題,不只是新竹,全台灣都需要更嚴謹的落實機制。
新竹市政府已依據結構技師公會鑑定結果,啟動覆土移除與後續改善工程,同時向巨佳營造提起民事訴訟,求償金額逾4億元,涵蓋工程缺失、改善修復及無法正常營運等相關損害。市府也將依檢方處分書所確認的事實,檢視廠商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要件。
這座造價12億元的棒球場,最終能不能還給新竹市民應有的安全、品質與功能,恐怕不是一次刑事處分就能給出答案的。司法程序是一回事,工程實務是另一回事,而市民要的,是一座能安心打球、看球的球場,不是一紙不起訴處分書。
【行動呼籲】下次看到「不起訴」的新聞時,不妨多問一句:不起訴的到底是什麼?是刑事犯罪不成立,還是民事違約責任也不存在?公共工程的品質,不該只靠司法來把關,更需要每一位市民的監督與關注。如果你也關心台灣公共工程的品質,可以多留意監察院與審計單位的調查報告——那些客觀的數據與事實,往往比刑事處分更能反映問題的全貌。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Yahoo奇摩新聞發布。
常見問題 FAQ
新竹棒球場案不起訴,代表球場工程合格嗎?
不代表。新竹市政府強調,刑事不起訴是檢方認為證據未達刑事起訴門檻,但檢方處分書已記載多項施工與設計不符的缺失,工程是否合格屬於民事履約責任範疇,與刑事責任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市府向廠商求償4億元是基於什麼理由?
市府依據結構技師公會鑑定結果及檢方處分書確認的違約瑕疵,包括植床摻土、混凝土塊未裂解、地下留設臨時平台等缺失,提起民事訴訟求償工程改善、修復及無法正常營運等相關損害。
為什麼監造人員也會被緩起訴?
監造人員因未依程序執行現場查驗,卻不實填載監造日報表,以及由他人製作18份施工抽查紀錄表後再補簽,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坦承犯行後獲檢方緩起訴處分。
市府提出再議,成功的可能性高嗎?
法律界看法不一。部分人士認為檢方不起訴代表證據確有不足,再議成功機率有限;但市府認為檢方處分書已記載具體違約事實,將整理事證提供上級檢察署進一步審認,後續仍待司法程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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