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新細則「強制解鎖」電子設備:隱私權爭議引爆,執法界線何在?

一句話總結: 香港國安法新細則於3月23日生效,賦予警方「強制解鎖」電子設備的權力,引發各界對公民隱私權與執法界線的廣泛憂慮。 核心要點 香港當局最新修訂的《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賦予警方可要求任何「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密碼,若拒絕或提供「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資料,將構成犯罪。

一句話總結: 香港國安法新細則於3月23日生效,賦予警方「強制解鎖」電子設備的權力,引發各界對公民隱私權與執法界線的廣泛憂慮。

核心要點

  1. 香港當局最新修訂的《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賦予警方可要求任何「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密碼,若拒絕或提供「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資料,將構成犯罪。
  2. 拒絕提供密碼者最高可處罰款10萬港幣及監禁1年;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者,最高可處罰款50萬港幣及監禁3年
  3. 「指明人士」定義廣泛,不僅限於被合理懷疑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調查對象,更涵蓋設備擁有者、使用者及知悉密碼者,此定義引起各界擔憂恐波及與調查無關的無辜人士。
  4. 港府強調此修訂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中人權保障規定,並指稱包括英國、澳洲、紐西蘭、愛爾蘭及新加坡在內的多個普通法國家亦有類似法例。
  5. 法律學者黎恩灝指出,修訂擴大執法部門權力且缺乏獨立司法把關,即使有法庭手令,在國安法體制下,法庭仍可能受國安委或特首證明書影響,難以有效制衡。
  6. 除了電子設備解鎖,新細則亦賦予海關充公具煽動意圖物品的權力,並允許警務處處長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要求網路服務商移除或禁制危害國家安全的電子訊息
  7.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雖澄清警方不會隨意在街上要求市民解鎖手機,通常需向法庭申請手令;但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也說明,在極端及例外情況下可無手令行使相關權力

一句話結論

香港國安法新細則的實施,儘管港府堅稱旨在維護國家安全並符合國際慣例,但其「強制解鎖」電子設備的條文,實質上大幅擴展了執法部門的權力,並持續引發社會對個人數據隱私與程序正義的深切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