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數字震驚了所有關注年底選舉的人:三件公投提案,中選會只放行了一件。通過率,三成三。
上週,中選會審議國民黨與民眾黨聯手送件的三項公投案,最終僅「廢除非核家園」一案獲得併入年底大選投票的門票。「交通罰鍰專用」與「鞭刑」兩案,則雙雙遭到否決。決議一出,藍白陣營同聲撻伐,重話批評中選會「自居太上皇」、「沒收民主」,政治風暴一觸即發。
不過,同樣的決議,換個位置看,風景完全不同。中選會前主委陳英鈐昨天接受本報訪問時,給了截然不同的解讀。他語氣堅定地表示,中選會一切作為都是依法律程序運作,行政與立法的權限本來就各有分際,不可能「立委說了算」。他甚至直接對感到被冒犯的政黨喊話:不服氣?請直接去提行政訴訟,讓司法來釐清這團迷霧。
表象:民主作秀,還是法治底線?
表面上,這是一場「民主否決」的戲碼。反對者高喊「還權於民」,彷彿中選會是阻擋民意的巨石。但陳英鈐點出了一個被政治口水淹沒的核心問題:不是所有「民意」都能拿來公投,特別是在涉及預算與地方財政的議題上。
以被否決的「交通罰鍰專用」公投為例,陳英鈐直言,這已經踩到了預算與地方自治的紅線。他解釋,該案的實質內容涉及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劃分,甚至侵犯了地方政府的既有權限。換句話說,這不只是「要不要」的問題,而是「能不能」的法律層次問題。如果連這種涉及權限劃分的議題都能公投,那《憲法》與《地方制度法》劃定的界線,豈不是形同虛設?
「不能說中選會嚴守法律規定,就指責它自居老大。」陳英鈐受訪時這樣感嘆,語氣中帶著一絲無奈。他認為,在政治人物急於搶占話語權的時代,依法行事的公務體系反而成了眾矢之的,這對文官體制並不公平。
真相:那道沒人敢碰的「鞭刑」紅線
如果說「罰鍰」是財政問題,那麼「鞭刑」就是一道更複雜的社會與法律難題。陳英鈐對此案的態度異常堅決,甚至脫口說出「幸好中選會扛下來了」,背後顯然暗藏波濤。
中選會否決「鞭刑」公投的理由,表面上是牴觸《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但陳英鈐進一步揭露了更深層的憂慮:我國現行《刑法》根本沒有鞭刑這個刑罰選項。如果要推動,勢必得由立法院修法,但這個修法本身就「高度有違憲疑慮」。這句話說得含蓄,但殺傷力十足。試想,一個連立法本身都可能違憲的議題,怎麼可能透過「立法原則創制」的公投來繞過?
陳英鈐的發言中,藏著一句關鍵但容易被忽略的法律邏輯。他指出,公投法允許人民提起「立法原則之創制」,但立法院只能交付「重大政策」公投。如果立法院試圖透過決議,強迫行政機關將不該公投的案子交付投票,那就是「越權」。這番話,等於是在警告那些習慣對行政機關頤指氣使的立法者:你們的權限,也是有天花板的。
「不是立法院交付的,公務員都必須照辦。」陳英鈐引述《公務員服務法》第三條規定,強調公務員若認為長官命令違法,負有報告義務,否則必須自負責任。他話鋒一轉,直言:「鞭刑案如果過了,公投就『開花』了。」這裡的「開花」,顯然不是指花團錦簇,而是指不可收拾的憲政危機。
各方角力:一場事先張揚的法律攻防
藍白陣營的憤怒可以理解,畢竟他們動員了連署能量,卻在最後一關被擋下。但陳英鈐的「不爽就去告」論述,其實為這場政治僵局開了一條出路——而且是一條符合法治精神的出路。行政訴訟的門已經敞開,如果提案方真的認為中選會擴權,司法體制就是最終的仲裁者,而不是在媒體上喊破喉嚨。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陳英鈐的發言也微妙地替現任中選會委員們解了套。他點出「幸好中選會扛下來」的觀點,暗示如果當初屈於政治壓力放行,後續的法律爭議與社會對立,恐怕會讓年底的選舉徹底失焦。
有趣的是,陳英鈐對唯一過關的「廢除非核家園」公投案,態度卻極為冷淡。他直言這項公投「很多人根本不想去投」,因為無論結果如何,經濟部早已核准核二、核三的再運轉計畫,「公投只是一個口號,沒過也不代表不能做」。這段話雖然看似輕描淡寫,卻等於直接戳破了能源議題公投的虛幻本質——如果政策方向早已定調,公投充其量只是一場昂貴的民意普查。
深層影響:選務人員的深夜悲歌
當政治人物忙著爭奪道德制高點時,陳英鈐關注的焦點卻意外地接地氣。他提醒大家,公投併入大選不只是政治議題,更是對基層選務人員的極限考驗。他舉出2022年修憲公投併入九合一大選的例子,當時開票拖到晚上11點才結束,選務人員清晨六點出門,直到半夜才能回家。
多一案,就是多一批人累到癱瘓。這不是口號,而是對台灣基層選務能量的一次體檢。當我們在談論民主深化時,是否也該想想那些撐起民主骨架的基層公務員?
【編輯觀點】 陳英鈐的發言,與其說是為中選會護航,不如說是一堂給政治人物與選民的「憲政常識課」。在台灣,我們太習慣將「公投」視為萬靈丹,卻忽略了它背後嚴格的程序與實體限制。這次否決案真正的價值,在於迫使社會面對一個尖銳的問題:當「民意」與「法治」產生衝突時,我們該聽誰的? 從陳英鈐的論述來看,中選會選擇了後者,雖然政治不正確,但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往後推演,如果藍白真的提起行政訴訟,無論勝敗,都將為我國公投法的適用範圍建立更清晰的里程碑。對一般人來說,與其跟著政黨起舞,不如冷靜觀察接下來的司法攻防,那才是決定台灣公投制度走向的真正戰場。
未解之問
話說回來,陳英鈐的「不服來告」,雖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救濟途徑,卻也暴露了我國公投審議制度長期以來的痛點:審查標準的明確性。究竟什麼是「明顯違反憲法」?什麼是「涉及預算與租稅」?這些抽象的法律名詞,在實際適用時往往充滿解釋空間,導致中選會每次做出否決決議,都必然伴隨「黑箱」、「護航」的質疑。
當陳英鈐說出「鞭刑案如果過了,公投就開花了」,我們聽到的不是威脅,而是一個資深公務員對憲政秩序的深切憂慮。但民主的可貴之處,在於它允許不同意見的碰撞。如今,否決的決議已經做出,藍白陣營是選擇將戰場轉移到法院,還是持續在立法院議場內進行政治攻防?更重要的是,如果連「鞭刑」這種爭議性極高的社會議題都不能公投,那麼公投法所承諾的「直接民主」願景,究竟還剩下多少含金量?
這個問題,或許比年底的開票結果,更值得我們深思。
我們無法阻止政治人物操弄語言,但可以選擇不被風向帶著走。與其在社群媒體上跟風痛罵或護航,不如花五分鐘,翻開《公投法》的條文,看看中選會引用的法條是否真的站得住腳。你也可以追蹤後續的行政訴訟進度,用公民的理性格局,參與這場決定台灣公投制度邊界的深層對話。當你對公共事務的認知,不再只是政治人物餵給你的標籤,你才真正握有了民主的門票。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自由時報發布。
常見問題 FAQ
中選會否決公投案後,提案方還有救濟管道嗎?
有。根據前主委陳英鈐的說明,提案方若不服中選會決議,可依法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由司法體系進行最終裁決,這是現行體制下的法定救濟途徑。
為什麼「鞭刑」公投會被認定有違憲疑慮?
主要理由有兩層。首先,鞭刑涉及身體完整性的重大侵害,與我國簽署的《兩公約》精神牴觸;其次,我國《刑法》目前沒有鞭刑規定,若立法院為此修法,其合憲性面臨極大爭議,因此不適合透過公投來創制立法原則。
「交通罰鍰專用」公投被否決的具體原因是什麼?
陳英鈐指出,該案核心問題在於侵犯地方自治權限,且涉及預算使用的分配,這些都屬於《公投法》明訂不得公投的事項,因此中選會依法予以否決,並非政治性的刻意阻擋。
公投併入大選對基層選務人員的影響有多大?
影響非常顯著。以2022年修憲公投為例,開票時間從晚間八點多延長至深夜十一點,選務人員工時長達17小時以上。增加一案不僅延長開票時間,更大幅提升選務作業的體力與精神負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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