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片私有土地上的林木,從種植第一棵樹苗的那一刻起,便開始為地球的碳匯貢獻力量——而現在,政府願意為這份努力提供長達六年、每公頃最高六十萬元的具體獎勵。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林保署)已於去年8月18日正式公告「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修正新制,聚焦六大重點全面升級,受理申請期間自1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有意投入造林的民眾務必把握時效。
表象:一紙公告背後的政策轉向
表面上,這是一次行政法規的例行修正。但細看新制內容,卻可以看出林保署對臺灣林業政策的一次結構性調整。過去長達二十年的造林獎勵期間,在新制中大幅縮短為六年,同時將申請類型明確分為「木材生產林」與「非木材生產林」兩大類別,讓造林目標更加清晰、分流。
更值得關注的是,過去僅開放山坡地申請的限制已正式放寬,符合辦法規定的「平地」土地亦可納入獎勵輔導造林行列。這一改變,意味著更廣泛的土地持有者——包括林農、私法人、非法人團體——都有機會成為森林經營的主體。
真相:獎勵金如何計算,三層結構一次說清楚
許多人聽到「每公頃最高六十萬元」,第一個反應是:真的有這麼多?答案是肯定的,但前提是必須符合各階段檢查標準。獎勵金制度分為三個層次,環環相扣。
第一層為造林獎勵金:第一年至第六年間,林木檢查符合規定者,可領取每公頃五十萬元。其中第一年核發每公頃二十萬元,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每公頃補助六萬元。
第二層為成林獎勵金:第六年林木檢查時,若高度及株數等條件均符合規定,可額外加發每公頃五萬元。
第三層為結構用材獎勵金:針對屬於林產業儲備樹種、且以生產結構用材為目的之木材生產林,於造林第六年再額外加發每公頃五萬元。三層合計,最高可達每公頃六十萬元。
各方角力:舊制案件如何接軌新制
新制上路,舊制案件何去何從,是許多現有造林戶最關心的問題。林保署對此提供了明確的過渡銜接機制。
南投分署分署長李志珉指出,「獎勵造林2.0」透過優化造林環境與投入專業輔導,將植樹轉化為兼具經濟價值與生態保育的多元行動。
根據新制規定,過去已核准且尚未期滿的二十年獎勵輔導造林案件,可於115年12月31日前申請變更為六年獎勵造林制度。若案件已進入第七年至第二十年階段,轉換新制後即視為終止造林,且免返還已領取的獎勵金,此一設計有效降低了舊制案件持有者的轉換疑慮。
李志珉分署長進一步表示,期待藉由此政策升級,穩定國產材供應,減少對進口木材的依賴;建立一個能抵禦氣候變遷考驗的韌性森林生態系,號召社會大眾與在地林主共同響應。
深層影響:從種樹到韌性生態系的長遠佈局
若將「獎勵造林2.0」放在更宏觀的脈絡下審視,這不僅是一項補貼政策,更是臺灣因應氣候變遷的具體行動之一。縮短獎勵年限、提高單位獎勵金額,本質上是以更高的短期誘因,換取民間資本更積極、更快速地投入造林行動。
與此同時,獎勵六年期滿後(第七年至第二十年),將銜接「林業永續多元輔導」,提供完整長期的撫育配套措施。這種「前期獎勵、後期輔導」的雙軌設計,試圖解決過去造林政策中常見的「種完即棄」問題,確保林木能夠真正成長為具備生態功能的森林。
李志珉分署長強調,此政策目標在於「將個人行動匯聚成守護山林的龐大力量,達成山林永續經營的目標」。
未解之問:申請管道與後續監管的挑戰
政策框架已然成形,但執行面的細節仍有待觀察。申請管道依土地性質而有所不同:國有林地或國有土地租地者,應逕洽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所屬工作站諮詢;若為公有地、私有地或原住民保留地,則應向土地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值得深思的是,當造林行為從國家主導轉向民間多元參與,如何確保林木品質、原生樹種保育目標是否能真正落實,以及長達二十年的後續輔導資源是否能夠持續到位——這些問題的答案,或許才是決定「獎勵造林2.0」能否真正改變臺灣林業面貌的關鍵所在。相關規定及申請資訊可參考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官方網站(https://www.forest.gov.tw/0001723)。
常見問題解答
獎勵造林新制的申請截止日期是何時?
115年起,每年受理申請期間為1月1日至4月3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舊制過渡期變更申請則開放至115年12月31日止。
每公頃最高六十萬元的獎勵金如何領取?
獎勵金分三層計算:造林獎勵金(第一至六年,每公頃五十萬元)、成林獎勵金(第六年檢查合格加發每公頃五萬元)、結構用材獎勵金(符合條件之木材生產林第六年再加發每公頃五萬元),三項合計最高可達每公頃六十萬元。
舊制二十年案件可以轉換新制嗎?
可以。過去已核准且尚未期滿的二十年獎勵輔導造林案件,可於115年12月31日前申請變更為六年獎勵造林制度,且免返還已領取的獎勵金。